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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传军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军,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李传军。被告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军与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薛宏曜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