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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1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下北街18号三楼董某某租住房,趁房间无人,用一根木棍伸进房间窗户将门锁打开,进入房间将董某某放在化妆柜上装有项链、耳环、耳钉、戒指、手链等物品的铁盒盗走。作案后,被告人李成将铁盒及内装物品送给其女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入户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成刑罚执行完毕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涉案赃物:项链一条、耳环四对、耳钉九个等物品,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退被害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李国胜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