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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9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建甲与张晴、张洪珍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甲,张晴,张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968-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甲,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岳南村王小庄。被执行人张晴,女,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大塘村东小。被执行人张洪珍,女,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王建甲与张晴、张洪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晴、张洪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洪珍所有的粤SYF4**号比亚迪牌轿车一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