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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所得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