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泽增与郭兴来、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增,郭兴来,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321号原告刘泽增,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学本,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兴来。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三二七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夏德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宗全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增与被告郭兴来、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16元减半收取5808元,由原告刘泽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邸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