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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泽增与郭兴来、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增,郭兴来,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321号原告刘泽增,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学本,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兴来。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三二七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夏德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宗全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增与被告郭兴来、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16元减半收取5808元,由原告刘泽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邸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