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路生与马建玲、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生,马建玲,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91号之一原告张路生,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阮景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建玲,女,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鼓楼新天地17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58709582-9。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政,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生诉被告马建玲、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路生于产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建玲名下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张路生提供担保的原告名下豫B×××××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振玲审判员 肖立新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