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丽萍与威海中通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萍,威海中通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萍,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中通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子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3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3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