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单仕刚与江苏日久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单仕刚,江苏日久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单仕刚。委托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日久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东首路南、京沪高速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季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单仕刚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日久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32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单仕刚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单仕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仕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李进审判员  姜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