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云明与胡有剑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云明,胡有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云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有剑,男,汉族。上诉人俞云明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呈贡区辖区内,故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胡有剑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昆明市呈贡区辖区,故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