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沾化一诺代理记账服务有限公司与沾化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一诺代理记帐服务有限公司,沾化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655号原告沾化一诺代理记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曹云美,经理。被告沾化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苑广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沾化一诺代理记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沾化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沾化一诺代理记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