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审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曾小兵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曾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751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曾小兵。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674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被申请人曾小兵驾驶的涉案车辆(号牌号码:粤B×××××)车型为小型普通客车、并非小轿车,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为小轿车。因此,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从而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对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674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 文 芬审判员 冯 炅审判员 赵 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富城(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