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宗银钟吉莲与龙世友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原告钟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龙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西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22301136-4。负责人聂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钟某某诉被告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钟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