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东亚与李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亚,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48号原告:李东亚。委托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查封了原告李东亚的担保财产位于太和县人民中路135号402户住房一套(登记号2200100392,权证字号房地权太字第2001000546号)的所有权。2016年4月18日,原告李东亚以本案已结案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东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东亚位于太和县人民中路135号402户住房一套(登记号2200100392,权证字号房地权太字第2001000546号)的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沈 怡审判员 陈修宏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