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晓梅与黄冈市黄州区万豪美容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梅,黄冈市黄州区万豪美容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杨晓梅,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万豪美容院(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万豪美容院)。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宇济*号。工商注册号:421102600182805。经营者陈丽。原告杨晓梅诉被告万豪美容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梅及委托代理人文珊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豪美容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梅诉称,陈丽系被告万豪美容院经营者,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双方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10万元,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被告按每季不低于年15%分红,一年后原告本金可以随时退还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款额1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投资协议实为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每季按年利率15%标准向原告支付了利息。一年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予偿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至还清之日,按约定的年利率15%计算)及承担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万豪美容院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基本信息、万豪美容院经营者陈丽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万豪美容院系个体工商户,陈丽系经营者。3、《投资协议书》。拟证明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10万元,不参加经营、管理,被告保证每季不低于年15%分红,原告投入本金满一年后随时可以退出。该投资协议实为借款合同。4、收款收据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0万元。5、原告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及取现合计10万元的事实。6、黄州区公安分局询问笔录。拟证明一年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陈丽还款,并发生冲突,致原告受伤住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6系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出具,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其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但原告是否住院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调整。证据3、4与证据1、2、6具有关联,其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投资协议书》是否实为民间借贷协议,结合相关规定认定。证据5,系金融机构出具,且与证据4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真实、合法,其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万豪美容院与原告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投资壹拾万元(小写100000),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据。甲方每季分红,保证给乙方不低于年15%的分红,以乙方资金进帐之日为分红起始日。乙方应积极从事有益于甲方经营的活动,但不参与甲方的经营及管理……乙方的投资款本金满一年后随时可以退出……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赔偿损失等”。原告在协议书尾部乙方处签名,被告经营者陈丽在协议书甲方处签名,并盖被告公章。2014年6月11日、6月12日,原告以转账方式等交付被告款额60000元、40000元,合计10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出具金额为10万元收据(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一份交原告收执,收据注明:“收据,今收到杨晓梅交来入经营股壹拾万元出纳黄海玉2014年6月11日”。2015年9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双方发生争执,东门派出所出警对原、被告等人进行了询问。故发生讼争。本案中,原告陈述被告依约每季按年15%标准向原告支付了1年“红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按年15%“分红”、一年后可要求退还“投资款”,但未约定承担经营风险内容,属收取固定“利润”,不符合法律关于联营及合伙的法律要件,该《投资协议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应积极履行义务。因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合同约定按不低于年利率15%“分红”,应视为按年利率15%计息。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催要借款,被告未退还借款本金,违反协议约定,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按年利率15%承担余下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又主张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因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亦未提交原、被告约定了逾期利率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万豪美容院偿还原告杨晓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以借款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2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上述两笔借款利息均按年利率15%计算)。限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万豪美容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杨晓梅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万豪美容院承担2400元,原告杨晓梅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怀良人民陪审员 赵 杰审 判 员 李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