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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1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771号之一原告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1栋1单元903室。法定代表人徐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长庚,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A5097-A5099房。法定代表人严宣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赣公司)诉被告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赣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红星公司银行存款17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赣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