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政董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政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政董,个体养殖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乳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政董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政董及其辩护人邢京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政董怀疑妻子王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有不正当关系,为报复泄愤,于2015年8月3日14时许,携带两把尖刀至乳山市某村村北海参养殖场赵某丙的住处,持刀朝赵某丙胸部、颈部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其心脏破裂、肺破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并将赵某丙的生殖器割下。案发后被告人孙政董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及被告人孙政董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政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孙政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未辩解。辩护人提出,案发后孙政董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平时表现良好,请求本院对孙政董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孙政董与被害人赵某丙均在乳山市某村北侧海边从事海参养殖,并在各自的海参养殖场平房内居住。2015年8月3日14时许,孙政董因怀疑其妻王某甲与赵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报复泄愤,遂持两把尖刀来到赵某丙养殖场平房内,持刀朝赵某丙胸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在赵某丙跳窗逃避后又持刀朝赵某丙颈部刺割两刀并将赵某丙生殖器割下丢弃。经鉴定,赵某丙系因生前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肺破裂、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政董作案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案发后,孙政董的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赵某丙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王某甲(孙政董的妻子)证实,2015年4月份孙政董在网上看到一张黄色图片后说里面的女子是她,两人为此打过架。2015年7月下旬孙政董心情不好,和她吵架、让她回了烟台老家,8月2日孙政董又打电话叫她回来,8月3日上午她坐车回到了金港村。8月3日中午,她和孙政董在自家平房内睡觉,孙政董起来后不久说要到老宋大叔(宋某)那去看看有没有贩子,然后拿了一袋虾就出去了。十几分钟后,她正和妹妹王某乙打电话,突然听见孙政董在外面叫她开门,她没挂电话就去开门,看见孙政董右前臂和手上都有喷溅的血,右手里还握着一把刀,刀上有血。孙政董说他把小赵(赵某丙)杀了,她问为什么?孙政董说:“你和小赵有关系”,她说:“没有”,后孙政董打了110报警说他杀人了。孙政董洗手时把刀扔在洗手盆那。(2)赵某甲(海参养殖户)证实,案发当日下午,他给自家的参池开闸换水时,听见西面有男人大声招呼的声音,具体��呼什么听不清,他看到一个穿浅白色上衣的男子(孙政董)正往西跑,跑得非常快,有一只手里还拿着什么东西。他骑电动车到了赵某丙平房门前就看到赵某丙满身是血侧躺在地,于某乙过来后招呼赵某丙,赵某丙当时一点反应也没有。不久,120和110都来到现场。另证实,孙政董和妻子基本不出门、和赵某丙平时基本没有交往。(3)赵某乙、夏某(均系村民)证实,案发当日上午他们和赵某丙玩扑克、打麻将直至14时许,赵某丙说要回去给参池换水就开车走了,他们几个人就散了。(4)王某乙(王某甲的妹妹)证实,案发当日15时许,她姐王某甲和她通话时突然没声了,然后电话里有两个人嗷嗷的大声说话,她用父亲的电话打给她姐的公公孙某某,告诉他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不久,王某甲在电话里说孙政董拿刀捅了一个人。(5)��某某(孙政董的父亲)证实,案发当日15时30分许,孙政董的小姨子(王某乙)打电话说让他给孙政董打电话问问怎么回事,他打电话时是王某甲接的,王某甲边哭边说孙政董和赵某丙打仗去了。他打电话找于某乙让其赶紧过去看看。后来他又给孙政董打电话,孙政董直接说“你和俺妈好好过啊”就挂了电话。另证实,孙政董因为养海参赔钱压力大,2015年5月份孙政董曾和王某甲因为网上的黄色图片吵过架。(6)于某甲、于某乙(均系村民)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在案发现场看到赵某丙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已经死了。(7)宋某(海参养殖户)证实,案发后他来到现场时,警察已经在场了,孙政董及其妻子都在边上站着,他问孙政董为什么这么做,孙政董说因为发现赵某丙和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另证实,他和孙政董、赵某丙同时过来养海参,孙政董及其妻子基本不出门,平时见面打个招呼而已,赵某丙为人正派、没有作风问题。(8)孙某丙(孙政董的岳母)、许某甲(赵某丙的妻子)、赵某戊(赵某丙的父亲)、赵某丁(赵某丙的母亲)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得知孙政董将赵某丙杀死了。(9)姜某(村书记)证实,孙政董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合同承包村里的参池。(10)杜某(医院医生)证实,案发当日15时20分,他们接110电话后来到某村,看到一名男子(赵某丙)躺在参池平房前面,经检查确诊该男子已死亡,不久警察就来了。(11)马某(杂品门市店主)证实,2015年8月2日6时30分许,她打开店门不长时间,一名男子进来问有没有水果刀,她说店里只有一种刀、海上割缆绳用的,然后男子说要两把,付完钱拿着刀就走了。2、书证(1)公安机关出���的警情处置指令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3日15时15分许孙政董使用138××××5498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案,称其当日在某村海参池杀人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某村公路南侧一名男子边打电话边冲警车招手,满头大汗不停的重复“我杀人了,你们把我带走吧”等话语,经现场了解核实后,公安人员将该名叫孙政董的男子控制。孙政董对因怀疑赵某丙与其妻子王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持刀杀死赵某丙的经过供认不讳。公安人员讯问时发现孙政董言行举止与常人有异,孙政董的父亲孙某某亦提出对孙政董进行精神病鉴定,遂于2015年8月7日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2)户籍证明证实,孙政董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赵某丙的亲属已与孙政董的父亲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对孙政董的行为予以谅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1)乳公(刑)勘[2015]K3710831000002015080001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乳山市某村村北450米赵某丙海参池平房处,西侧依次为宋某、孙政董海参池。该三间平房南设水泥平台,水泥平台南为东西向泥土路。平房西间南侧地面有一具头南脚北面朝东、呈侧卧状男尸及大量血泊、一副眼镜。平房西间墙边向南430厘米、距东墙240至660厘米地面有大量滴落状和喷溅状血迹。平房西间南墙窗台和外侧墙面有大量滴落状、擦拭状和流柱状血迹,东侧窗框边及东侧外墙面有擦拭状和流柱状血迹。平房西间为炕间,铝合金窗户、窗帘、窗台、窗台下侧墙面及窗户东侧墙面有大量喷溅状、流柱状血迹;室南火炕中部北侧放置一白色��便袋,内有冻虾;火炕革上有血泊,凉席、毛毯、枕头上有大量滴落状和喷溅状血迹,西墙墙面有少量喷溅状血迹;毛毯内有一截11厘米长单刃尖刀刀刃,上粘附血迹,断缘新鲜;双人枕头下有一截15厘米长木柄单刃刀,刀刃缺失,粘附血迹,断缘新鲜;刀刃和木柄单刃刀刀刃可自然对接。火炕北侧地面上有少量滴落状血迹。平房西侧设草棚,草棚顶南侧放置白色塑料管,上有少量血迹。公安人员现场提取血迹六份及刀刃、刀柄各一截。(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8月3日21时许,公安人员对孙政董身体进行检查,未发现明显外伤,在孙政董右小腿外侧、左小腿前侧、右脚背、右耳廓等部位发现红色斑迹,依法对上述红色斑迹进行了提取;2015年8月4日公安人员提取了孙政董、赵仁忠、赵竹华的血液样本。(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3日16时许对某村北孙政董参池边的平房进行了搜查,在厨房桌子上发现一件短袖米色上衣,在厨房水池的塑料盆中发现一把单刃尖刀,刀长26.5厘米,并对上衣和尖刀予以扣押。(4)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孙政董分别从五把不同尖刀中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尖刀两把,即赵某丙平房内火炕上提取的断刃尖刀和孙政董平房厨房水池塑料盆中提取的尖刀;证人马某辨认出孙政董即2015年8月2日早上在其经营的杂品门市购买两把刀的男子。4、物证作案工具尖刀两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孙政董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的工具。5、鉴定意见(1)(乳)公(刑)鉴(尸)字[2015]0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赵某丙颈部左侧有一长16.5厘米斜行创口,深达肌层,左侧耳后下方有一长4.5���米创口;左上胸部腋前侧有一长13厘米斜行创口,创角内钝外锐,外上创角有7厘米划痕;左乳头内侧有一长5.5厘米横行创口,创角内钝外锐,外创角有6.5厘米划痕;左肩背部有一长5.5厘米纵行创口,创角上钝下锐,下创角有划伤痕;左侧腋下有上下两处创口,分别长4厘米、4.5厘米,创角均为一钝一锐;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明显组织间桥。左上臂、左前臂、左右手、左大腿等处共有7处创口。会阴部阴茎根部上方有一长15厘米弧形创口,创腔内见阴茎自根部完全离断,阴茎远端及部分阴囊皮肤软组织缺失。解剖可见,右颞部头皮下见片状出血,右颞肌见少量出血,左侧胸锁乳突肌离断,心脏有4处破裂口,左肺上叶和肝脏左叶均有1处破裂口。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丙系因生前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肺破裂、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威)公(刑)鉴(DNA)字[2015]115号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尸体血泊上红色斑迹、尸体北侧地面红色斑迹、炕间南窗外侧红色斑迹、现场西侧草棚塑料管上红色斑迹、炕间火炕上凉席红色斑迹、炕间东墙面上红色斑迹、尖刀刀柄、尖刀刀刃、现场衣服(孙政董上衣)、单刃尖刀、孙政董右耳廓内红色斑迹、孙政董右腿外侧红色斑迹、孙政董左腿前侧红色斑迹上检出人血,支持该血斑为赵某丙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赵某丙左右手指甲上检出一男性DNA,支持为赵某丙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孙政董右脚背红色斑迹上检出人血,但未获得STR分型;支持赵某戊、赵某丁与赵某丙系父母子亲缘关系。(3)烟精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554号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孙政董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孙政董无精神病,作案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杂品门市店内监控录像证实,孙政董于2015年8月2日6时许购买两把尖刀的经过。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政董供述,2014年春他在某村北承包参池养海参,平时他和妻子王某甲在池边小房看海参,在他东侧养海参的赵某丙、老宋(宋某)经常到他的小房玩。2014年夏天他发现赵某丙和王某甲老是眉来眼去,觉得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此后他就远离赵某丙,赵某丙找他吃饭喝酒,他都不去。案发前七八天的晚上,他和别人在村里饭店吃完饭回参池时,看到有名男子往东跑了,像是赵某丙。回屋后他发现避孕套少了两个、王某甲内裤穿反了、左大腿外侧发乌、阴部发红,觉得是赵某丙和王某甲在他家发生性关系了,他问王某甲是否和男人发生了性关系,王某甲不承认。过了几天,他让王某甲回烟台了。2015年8月3日他打电话让王某甲回来了,中午他看见王某甲阴部发红,越想越委屈,认为王某甲当天和赵某丙发生性关系了。14时许,他看到赵某丙的车停在参池边,自己喝了瓶啤酒,想起以前买的两把刀,就想去捅几刀教训赵某丙,然后他把两把刀别在裤子里,拿着冻虾去找赵某丙让其帮着联系客户,如果两人说的好就不捅了。他走到赵某丙门前时,看见赵某丙在炕上睡觉,他想起奸情就生气,就想朝其腿上捅几刀解解恨。进屋时他右手持刀,赵某丙坐起来看见他拿着刀就问他要干什么、喊救命,他用刀朝赵某丙身上乱捅,当时赵某丙也用手去挡刀、刀好像掉到了地上,赵某丙就从窗上跳出去了,他紧跟着从大门追出去,边追边把另一把刀拿出来。后看见赵某丙倒在屋前、一点反应��没有了,他想直接弄死赵某丙一了百了,就用刀朝赵某丙脖子割了一刀又捅了一刀,赵某丙一动不动了,他知道赵某丙已经死了就往西走了2、3步,又想起赵某丙和王某甲的事,他就回来用刀把赵某丙的生殖器给割了下来,然后扔到北面参池去了。回家以后,他就把刀放在脸盆里面,然后在脸盆里面洗了一下手,告诉王某甲他把赵某丙杀了,然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去南面大道上等警察,警察来了以后就把他带到了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政董无端怀疑被害人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报复泄愤即以残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孙政董作案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孙政董及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政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尖刀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方 波审 判 员 王华胜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