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664号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刘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第三人:广德县中央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林斗彪,主任。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汉、第三人广德县中央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