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夏玉平与赵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平,赵欣,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夏玉平,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欣,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辉,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夏玉平与被执行人赵欣、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1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