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2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莫建新与乌苏市红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新,乌苏市红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325号原告:莫建新,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告:乌苏市红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北京东路156号(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黄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北京东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郭育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新与被告乌苏市红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建新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红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新撤回对被告乌苏市红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投递费116元,合计173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1734元)。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