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与舒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舒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1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F3762783-4。负责人:宋宏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谈强,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暑华,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舒辉,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诉被告舒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5元,退回原告155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刘红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