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宋泽力与陆星金、苏小红、陈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力,陆星金,苏小红,陈发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344号原告宋泽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陆星金,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苏小红,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发景,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宋泽力与被告陆星金、苏小红、陈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泽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