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刁绍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刁绍灵,秦建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木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鹅公岭工业区3号。法定代表人刁绍灵,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刁绍灵,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建武,男,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深圳木宝家具有限公司、刁绍灵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中,《合同书》中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该条款没有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并不具备有效管辖协议明确、具体且无歧义的条件,应属无效。如果认为有效,那么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均可分别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两地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是同一管辖协议,互不排斥,且不属于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法定情形,因此不存在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向先受理法院进行移送的问题,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两地法院对同一案件同时做出不同裁判,损害司法的公信力。综上,涉案合同书应属无效,应根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不属于被告住所地也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因此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约定,均可分别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实质上是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选择管辖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