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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爱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81号罪犯袁某。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爱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5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5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439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袁爱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8日止。又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87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袁爱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袁爱香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爱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万元,已缴一万五千元,现有考核分13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爱香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爱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