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浪雄诉陈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浪雄,陈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民初439号原告:吴浪雄,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陈家友,男,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吴浪雄诉被告陈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浪雄、被告陈家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浪雄诉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陈家友称其老婆住院做手术,需借款7000元,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然而被告只是口头答应还款,实际上未向原告还过一分一毫。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请请求:1、要求陈家友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家友辩称:因为我不认识原告,当时是原告把钱拿给吴春明,吴春明再转交给我的,但2013年我已经分两次把这个钱还清了。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吴浪雄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7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家友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被告陈家友因其老婆住院做手术,经吴春明介绍,找原告吴浪雄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原告吴浪雄多次找被告陈家友催讨,均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吴浪雄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陈家友欠原告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吴浪雄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浪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陈家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