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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刘仁莲、罗德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刘仁莲,罗德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119号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800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390-1。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龙被申请人刘仁莲被申请人罗德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1025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旭东代理审判员  赵 一代理审判员  李 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