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何俊良与鲜记春、李鲜群、赵清志、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良,鲜记春,李仙群,赵清志,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80号原告何俊良,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鲜记春,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仙群,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赵清志,男,汉,1970年8月15日生,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胡波,男,汉,1972年1月26日生,四川省沐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良诉被告鲜记春、李鲜群、赵清志、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俊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仙群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和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