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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马付平与李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付平,李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612号原告:马付平,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被告:李霞,女,成年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付平与被告李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付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付平以已与被告李霞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付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因原告马付平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付平负担。审判员  朱天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