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尚国与山东暖洋洋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尚国,山东暖洋洋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宁尚国,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颜路,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暖洋洋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文化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姜吉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尚国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晴晴审 判 员 孟 建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