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开县恭喜建材经营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县恭喜建材经营部,邹绍刚,邹绍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97号申请人开县恭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江北街319号,注册号500234200045831。负责人向以久。委托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邹绍刚,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邹绍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开县恭喜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邹绍刚、邹绍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县恭喜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申请人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原告处购货价款100余万元,除已支付部分外,尚欠货款465127元,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支付且不接听电话,态度恶劣。为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特提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邹绍刚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渝X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开县恭喜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邹绍刚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渝XXX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相关部门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