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恒生生物制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康立泰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生生物制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康立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028号原告青岛恒生生物制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18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72070194。法定代表人李友海,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康立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368号青岛市蓝色生物药业产业园6号楼401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79770492。法定代表人姜会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生生物制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康立泰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恒生生物制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生生物制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恒生生物制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8元,减半收取7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牧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