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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熊慧与黄智文,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慧,黄智文,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709号原告熊慧,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黄智文,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天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3802、3803、3805、3806、3807室,组织机构代码60001579-1。法定代表人郭树淞。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854251-8。负责人徐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