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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任纪远与樊继卫、葛锦锋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纪远,樊继卫,葛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963号原告任纪远。被告樊继卫。被告葛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纪远与被告樊继卫、葛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纪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纪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纪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任纪远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