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小芳与陈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芳,陈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小芳,女,汉族,暂住地深圳市尘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382。被执行人陈华龙,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417。关于袁小芳申请执行陈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华龙应向申请执行人袁小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小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依据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