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行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宽等4人诉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萨尔图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宽,朱永全,彭玉梅,李德坤,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萨尔图分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终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宽,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全,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玉梅,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坤,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萨尔图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志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淼,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景斌,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秦志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楠,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干部。上诉人李宽、朱永全、彭玉梅、李德坤因诉被上诉人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萨尔图分局(以下简称萨区工商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四上诉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能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意志,四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审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李宽、朱永全、彭玉梅、李德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