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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贺建华与李令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华,李令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523号原告贺建华,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李令凡,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建华与被告李令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令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建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华撤回对被告李令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建华承担。审判员  邱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