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与许真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许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3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赐义,局长。被执行人许真,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国土资罚(2015)4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昭晖审 判 员 林耀文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娴婧法律条文提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准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