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传斌、许枝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传斌,许枝娟,楼美龙,袁庆生,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王水良,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传斌。被执行人许枝娟。被执行人楼美龙。被执行人袁庆生。被执行人刘英。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传斌、许枝娟、楼美龙、袁庆生、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传斌、许枝娟、楼美龙、袁庆生、刘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万元和利息14520元及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5194元、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86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传斌、许枝娟、楼美龙、袁庆生、刘英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袁庆生银行存款48000元和查封其名下的浙A×××××号车辆及位于桐庐县瑶琳镇元村十二组的农村房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传斌、许枝娟、楼美龙、袁庆生、刘英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传斌、许枝娟、楼美龙、袁庆生、刘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2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传斌、许枝娟、楼美龙、袁庆生、刘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