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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李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撤诉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心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