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李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撤诉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心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