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远志、田逸财产保全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远志,田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35号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太平,局长。被申请人:张远志。被申请人:田逸。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5)第009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张远志、田逸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189096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张远志、田逸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张远志、田逸银行存款189096元。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行政主体张远志错误的认为是张志远。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马珊红审 判 员 史俊杰人民陪审员 吕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