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厦门中远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金柯林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中远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金柯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远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区古兴里2号1206室。法定代表人:季榕军委托代理人许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金柯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18G。法定代表人胡可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瑾,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远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金柯林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远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系确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户名为厦门建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证券帐号为DDD29×××95的股东帐户内的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8334股为原告厦门中远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属于在民事调解生效后应以非交易过户形式办理相关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户名为厦门建隆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证券帐号为DDD29×××95的帐户内的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334股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厦门中远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