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易海燕与王陶、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海燕,王陶,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易海燕。委托代理人方莎,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琰。被告王陶。被告汪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海燕诉被告王陶、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海燕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陶、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海燕撤回对被告王陶、汪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0.00元,减半收取2,855.00元,由原告易海燕负担。审 判 长 方向阳审 判 员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春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志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