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与易先安、喻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易先安,喻云,彭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字第472号原告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玉强,经理。被告易先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41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喻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41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彭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01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先安、喻云、彭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易先安、喻云、彭笑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8元,由原告珠海市志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的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