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长沙吉安活动房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吉安活动房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吉安活动房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116元,违约金9231元,迟延支付利息918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80元,共计336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36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