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作良不服凉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良,凉州区国土资源局,孙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凉行初字第33号原告张作良。委托代理人邹辉。被告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苏积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生铭。第三人孙万友。委托代理人马润生。原告张作良不服被告凉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作良以凉州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作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作良负担。审判长 马 柏审判员 刘传华审判员 香劲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