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山丹县农民。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之女亦即被执行人赵某某之妻刘某甲在生养过程中死亡后,山丹县人民医院与刘某某、赵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山丹县人民医院一次性给付刘某某、赵某某生活困难补助款206000元,双方并就此协议申请本院进行司法确认,并将该款暂存于本院账户。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4)山法确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后双方就此款的分配产生分歧,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决该补助款206000元扣除丧葬费23480元后,下余182520元由刘某某享有91260元,赵某某享有9126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款项暂存于本院账户,不存在赵某某向刘某某给付的问题,刘某某不能以赵某某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多民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