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沈亮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亮,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774号原告沈亮,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法定代表人何谦。原告沈亮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亮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