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沈亮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亮,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774号原告沈亮,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法定代表人何谦。原告沈亮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亮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