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维、何丹丹与谢增武、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何丹丹,谢增武,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周维,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执行人何丹丹,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址同上。被执行人谢增武,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谢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执行人周维、何丹丹与被执行人谢增武、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谢增武、谢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维、何丹丹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增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谢增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XX支行XXX账户上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