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646号原告杨某某,女,河北省雄县。被告刘某,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