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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雨平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350号起诉人杨雨平,农民。2016年4月12日,本院收到杨雨平的起诉状称,其为被起诉人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因占地起诉人被安置在村综合批发市场工作,2007年因土地问题上访被行政拘留,被起诉人停止起诉人工作,因此向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上访请求恢复工作,镇政府作出答复称村委会依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将起诉人开除公职,并提出起诉人已两次起诉村委会,望起诉人按照判决执行。但起诉人至今未看到相关材料。起诉人于今年3月21日向被起诉人发送邮件请求信息公开,但至今未能答复。被起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未将信息公开,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起诉人公开关于杨雨平夫妻上访信的答复中的一、二条的判决书;2、被起诉人公开开除起诉人公职的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3、被起诉人公开开除起诉人公职的处理意见书;4、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杨雨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信息公开,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雨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洪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