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闫某、林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闫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丁相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齐金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林某。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闫某、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8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闫某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闫某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的存款8890元(账号:62×××40)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南和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光��执行员 薛 胜 杰执行员 白 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晓 峰 来源:百度搜索“”